太史公曰:法令所以导民也,刑罚所以禁奸也。文武不备,良民惧然身修者,官未曾乱也。奉职循理,亦可以为治,何必威严哉?
孙叔敖者,楚之处士也。虞丘相进之於楚庄王,以自代也。三月为楚相,施教导民,上下和合,世俗盛美,政缓禁止,吏无奸邪,盗贼不起。秋冬则劝民山采,春夏以水,各得其所便,民皆乐其生。
庄王以为币轻,更以小为大,百姓不便,皆去其业。市令言之相曰:“市乱,民莫安其处,次行不定。”相曰:“如此几何顷乎?”市令曰:“三月顷。”相曰:“罢,吾今令之复矣。”後五日,朝,相言之王曰:“前日更币,以为轻。今市令来言曰“市乱,民莫安其处,次行之不定”。臣请遂令复如故。”王许之,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。
楚民俗好庳车,王以为庳车不便马,欲下令使高之。相曰:“令数下,民不知所从,不可。王必欲高车,臣请教闾里使高其困。乘车者皆君子,君子不能数下车。”王许之。居半岁,民悉自高其车。
此不教而民从其化,近者视而效之,远者四面望而法之。故三得相而不喜,知其材自得之也;三去相而不悔,知非己之罪也。
子产者,郑之列大夫也。郑昭君之时,以所爱徐挚为相,国乱,上下不亲,父子不和。大宫子期言之君,以子产为相。为相一年,竖子不戏狎,斑白不提挈,僮子不犁畔。二年,市不豫贾。三年,门不夜关,道不拾遗。四年,田器不归。五年,士无尺籍,丧期不令而治。治郑二十六年而死,丁壮号哭,老人兒啼,曰:“子产去我死乎!民将安归?”
公仪休者,鲁博士也。以高弟为鲁相。奉法循理,无所变更,百官自正。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,受大者不得取小。
客有遗相鱼者,相不受。客曰:“闻君嗜鱼,遗君鱼,何故不受也?”相曰:“以嗜鱼,故不受也。今为相,能自给鱼;今受鱼而免,谁复给我鱼者?吾故不受也。”
食茹而美,拔其园葵而弃之。见其家织布好,而疾出其家妇,燔其机,云“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”?
石奢者,楚昭王相也。坚直廉正,无所阿避。行县,道有杀人者,相追之,乃其父也。纵其父而还自系焉。使人言之王曰:“杀人者,臣之父也。夫以父立政,不孝也;废法纵罪,非忠也;臣罪当死。”王曰:“追而不及,不当伏罪,子其治事矣。”石奢曰:“不私其父,非孝子也;不奉主法,非忠臣也。王赦其罪,上惠也;伏诛而死,臣职也。”遂不受令,自刎而死。
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
太史公曰:孙叔敖出一言,郢市复。子产病死,郑民号哭。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。石奢纵父而死,楚昭名立。李离过杀而伏剑,晋文以正国法。
奉职循理,为政之先。恤人体国,良史述焉。叔孙、郑产,自昔称贤。拔葵一利,赦父非。李离伏剑,为法而然。

解释

这段文字主要讲述了古代几位著名的清官和他们的为政之道,强调了奉职循理、恤人体国的重要性。以下是白话文翻译和解释:

  1. 孙叔敖:孙叔敖是楚国的隐士,被虞丘相推荐给楚庄王,代替自己成为楚相。他上任三个月后,通过施教引导民众,使得上下和睦,社会风气良好,政令宽松但禁止奸邪,官吏廉洁,盗贼绝迹。他根据季节安排民众的生产活动,让百姓安居乐业。后来,楚庄王因货币问题引发市场混乱,孙叔敖及时向庄王进言,恢复原状,市场迅速恢复秩序。他还巧妙地解决了楚王想要抬高车马高度的问题,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让百姓自发改变,体现了“不教而民从其化”的智慧。

  2. 子产:子产是郑国的大夫,在郑昭君时期,郑国因徐挚为相而陷入混乱。后来子产被任命为相,他治理郑国六年,使得社会秩序井然,百姓安居乐业。子产去世后,郑国百姓悲痛不已,认为失去了依靠。

  3. 公仪休:公仪休是鲁国的博士,后来成为鲁相。他奉公守法,遵循事理,不随意变更政策,使得百官自正。他禁止官员与民争利,自己也不接受他人赠送的鱼,认为接受贿赂会失去清廉。他还因为自家种的菜和织的布太好而毁掉,以免影响百姓的生计。

  4. 石奢:石奢是楚昭王的相,他正直廉洁,不徇私情。在处理一起杀人案件时,发现凶手是自己的父亲,他选择放走父亲,然后自首。他认为,作为官员,既不能徇私枉法,也不能违背孝道,最终选择自杀以维护法律的尊严。

  5. 李离: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,因误判杀人而自首。他认为自己作为法官,责任重大,不能将过错推给下属,最终选择自杀以维护法律的公正。

这段文字通过几位清官的事迹,强调了为政者应当奉职循理、廉洁自律、体恤民情,以德化民,而不是依靠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。他们的行为不仅赢得了百姓的敬仰,也为后世树立了榜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