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法
问者曰:“申不害、公孙鞅,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?”
应之曰:“是不可程也。人不食,十日则死;大寒之隆,不衣亦死。谓之衣食孰急于人,则是不可一无也,皆养生之具也。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。术者,因任而授官,循名而责实,操杀生之柄,课群臣之能者也。此人主之所执也。法者,宪令著于官府,刑罚必于民心,赏存乎慎法,而罚加乎奸令者也。此臣之所师也。君无术则弊于上,臣无法则乱于下,此不可一无,皆帝王之具也。”
问者曰:“徒术而无法,徒法而无术,其不可何哉?”
对曰:“申不害,韩昭侯之佐也。韩者,晋之别国也。晋之故法未息,而韩之新法又生;先君之令未收,而后君之令又下。申不害不擅其法,不一其宪令,则奸多。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,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,利在故新相反,前后相勃,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,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。故托万乘之劲韩,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,虽用术于上,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。公孙鞅之治秦也,设告相坐而责其实,连什伍而同其罪,赏厚而信,刑重而必。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,逐敌危而不却,故其国富而兵强;然而无术以知奸,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。及孝公、商君死,惠王即位,秦法未败也,而张仪以秦殉韩、魏。惠王死,武王即位,甘茂以秦殉周。武王死,昭襄王即位,穰侯越韩、魏而东攻齐,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,乃城其陶邑之封。应侯攻韩八年,成其汝南之封。自是以来,诸用秦者,皆应、穰之类也。故战胜,则大臣尊;益地,则私封立:主无术以知奸也。商君虽十饰其法,人臣反用其资。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,法不勤饰于官,主无术于上之患也。”
问者曰:“主用申子之术,而官行商君之法,可乎?”
对曰:“申子未尽于法也。申子言:‘治不逾官,虽知弗言’。治不逾官,谓之守职也可;知而弗言,是不谓过也。人主以一国目视,故视莫明焉;以一国耳听,故听莫聪焉。今知而弗言,则人主尚安假借矣?商君之法曰:‘斩一首者爵一级,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;斩二首者爵二级,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。’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。今有法曰:‘斩首者令为医、匠。’则屋不成而病不已。夫匠者手巧也,而医者齐药也,而以斩首之功为之,则不当其能。今治官者,智能也;今斩首者,勇力之所加也。以勇力之所加而治者智能之官,是以斩首之功为医、匠也。故曰:二子之于法术,皆未尽善也。”
解释
白话文翻译
问者:申不害和公孙鞅这两家的学说,哪一个对国家更为重要?
回答:这两者是无法比较的。人如果不吃饭,十天就会饿死;在极度寒冷的时候,不穿衣服也会冻死。如果问衣服和食物哪一个对人更为重要,那只能说两者缺一不可,都是维持生命的必需品。申不害主张“术”,而公孙鞅主张“法”。“术”是指根据才能授予官职,按照名分来考察实际表现,掌握生杀大权,考核群臣的能力。这是君主所掌握的。“法”是指法律条文明确地写在官府中,刑罚必须深入民心,奖赏给予那些严格遵守法律的人,而惩罚则施加于那些违反法律的人。这是臣子所遵循的。君主如果没有“术”,就会在上位产生弊端;臣子如果没有“法”,就会在下位产生混乱。这两者缺一不可,都是帝王治理国家的工具。
问者:如果只有“术”而没有“法”,或者只有“法”而没有“术”,为什么不行?
回答:申不害是韩昭侯的辅佐大臣。韩国是晋国的分支。晋国的旧法还没有废除,而韩国的新法又出现了;先君的命令还没有收回,后君的命令又下达了。申不害没有统一法律,没有统一法令,导致奸诈之事很多。因此,利益在旧法和前令中,就按照旧法和前令行事;利益在新法和后令中,就按照新法和后令行事;利益在旧法与新法、前令与后令相冲突时,申不害即使多次让韩昭侯使用“术”,奸臣仍然能够通过诡辩来逃避责任。所以,韩国虽然拥有强大的国力,但七十年没有成为霸主,就是因为君主虽然使用了“术”,但法律在官府中没有得到严格执行。公孙鞅治理秦国时,设立了连坐法来追究责任,将百姓编成什伍,让他们互相监督,赏赐丰厚且守信,刑罚严厉且必定执行。因此,秦国的百姓即使劳累也不停止,即使面对危险也不退缩,秦国因此富强且兵强马壮;然而,由于没有“术”来识别奸臣,秦国的富强反而被臣子所利用。等到秦孝公和商鞅死后,秦惠王即位,秦国的法律并没有败坏,但张仪却用秦国的力量去为韩国和魏国服务。秦惠王死后,秦武王即位,甘茂用秦国的力量去为周朝服务。秦武王死后,秦昭襄王即位,穰侯越过韩国和魏国去攻打齐国,五年内秦国没有增加一寸土地,反而穰侯在陶邑建立了自己的封地。应侯攻打韩国八年,最终在汝南建立了自己的封地。从此以后,所有在秦国掌权的人,都是应侯、穰侯一类的人。因此,秦国虽然战胜了敌人,但大臣的地位却提高了;虽然增加了土地,但私人的封地却建立了:这是因为君主没有“术”来识别奸臣。商鞅虽然多次完善了法律,但臣子却反过来利用了这些法律。所以,秦国虽然拥有强大的国力,但几十年没有成为帝王,就是因为法律在官府中没有得到严格执行,君主在上位没有掌握“术”。
问者:如果君主使用申不害的“术”,而官员执行商鞅的“法”,这样可以吗?
回答:申不害在“法”方面并不完善。申不害说:“治理国家不要超越自己的官职,即使知道也不要说。”不超越自己的官职,可以说是守职;知道而不说,这是不指出过错。君主以全国的眼睛来看,所以看得最清楚;以全国的耳朵来听,所以听得最明白。如果知道而不说,那么君主还能依靠什么呢?商鞅的法律说:“斩首一个敌人,升一级爵位,想做官的可以做五十石的官;斩首两个敌人,升两级爵位,想做官的可以做百石的官。”官爵的升迁与斩首的功劳相匹配。现在如果有法律规定:“斩首的人可以做医生、工匠。”那么房子建不成,病也治不好。工匠需要手艺,医生需要配药,而让斩首的人去做这些工作,显然不符合他们的能力。治理国家需要的是智慧和能力,而斩首只是勇力的表现。用勇力去治理需要智慧和能力的官职,就像让斩首的人去做医生和工匠一样。所以说,申不害和商鞅在“术”和“法”方面,都没有做到尽善尽美。
内容解释
这段文字出自《韩非子》的《定法》篇,主要讨论了“术”与“法”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。
术与法的定义:
- 术:君主用来管理臣子的手段,包括根据才能授予官职、考核臣子的表现、掌握生杀大权等。术是君主所掌握的,用于防止臣子滥用权力。
- 法:国家法律,明确规定了赏罚的标准,臣子必须遵守。法是臣子所遵循的,用于规范臣子的行为。
- 术:君主用来管理臣子的手段,包括根据才能授予官职、考核臣子的表现、掌握生杀大权等。术是君主所掌握的,用于防止臣子滥用权力。
术与法的关系:
- 韩非子认为,术与法缺一不可。君主如果没有术,就无法有效管理臣子,导致上位产生弊端;臣子如果没有法,就会在下位产生混乱。
- 申不害和商鞅分别代表了术与法的不同侧重点,但韩非子认为他们都没有做到尽善尽美。申不害在法方面不完善,商鞅在术方面有缺陷。
- 韩非子认为,术与法缺一不可。君主如果没有术,就无法有效管理臣子,导致上位产生弊端;臣子如果没有法,就会在下位产生混乱。
历史案例分析:
- 韩非子通过分析申不害在韩国的实践和商鞅在秦国的实践,指出单纯依靠术或法都会导致问题。韩国虽然有术,但法不完善,导致奸臣横行;秦国虽然有法,但缺乏术,导致臣子利用法律谋取私利。
- 韩非子通过分析申不害在韩国的实践和商鞅在秦国的实践,指出单纯依靠术或法都会导致问题。韩国虽然有术,但法不完善,导致奸臣横行;秦国虽然有法,但缺乏术,导致臣子利用法律谋取私利。
结论:
- 韩非子认为,理想的治理方式应该是术与法相结合。君主既要有术来管理臣子,又要有法来规范臣子的行为。只有这样,国家才能长治久安。
- 韩非子认为,理想的治理方式应该是术与法相结合。君主既要有术来管理臣子,又要有法来规范臣子的行为。只有这样,国家才能长治久安。
这段文字体现了韩非子“法、术、势”相结合的法家思想,强调君主在治理国家时既要依靠法律,也要掌握管理臣子的手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