制分
夫凡国博君尊者,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。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,则法必严以重之。夫国治则民安,事乱则邦危。法重者得人情,禁轻者失事实。且夫死力者,民之所有者也,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;而好恶者,上之所制也,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。上掌好恶以御民力,事实不宜失矣,然而禁轻事失者,刑赏失也。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,如是,则是无法也。
故治乱之理,宜务分刑赏为急。治国者莫不有法,然而有存有亡;亡者,其制刑赏不分也。治国者,其刑赏莫不有分:有持以异为分,不可谓分;至于察君之分,独分也。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,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。故曰: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。
是故夫至治之国,善以止奸为务。是何也?其法通乎人情,关乎治理也。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?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。则使相窥奈何?曰:盖里相坐而已。禁尚有连于己者,理不得相窥,唯恐不得免。有奸心者不令得忘,窥者多也。如此,则慎己而窥彼,发奸之密。告过者免罪受赏,失奸者必诛连刑。如此,则奸类发矣。奸不容细,私告任坐使然也。
夫治法之至明者,任数不任人。是以有术之国,不用誉则毋适,境内必治,任数也。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,而弗能圉禁者,任人而无数也。自攻者人也,攻人者数也。故有术之国,去言而任法。
凡畸功之循约者虽知,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,是以刑赏惑乎贰。所谓循约难知者,奸功也。臣过之难见者,失根也。循理不见虚功,度情诡乎奸根,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?是以虚士立名于内,而谈者为略于外,故愚、怯、勇、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。故其法不用,而刑罚不加乎僇人。如此,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?实故有所至,而理失其量,量之失,非法使然也,法定而任慧也。释法而任慧者,则受事者安得其务?务不与事相得,则法安得无失,而刑安得无烦?是以赏罚扰乱,邦道差误,刑赏之不分白也。

解释

白话文翻译:

凡是国家君主能够广受尊重的,无一不是通过法律严明,从而达到令行禁止于天下的效果。因此,君主在分封爵位、制定俸禄时,法律必须严明且重视。国家治理得好,民众就会安定;事务混乱,国家就会陷入危险。法律严明,符合人情;禁令宽松,则会失去事实依据。民众天生愿意付出全力来实现自己的愿望,而君主则通过控制民众的好恶来驾驭他们的力量。君主掌握好恶,驾驭民力,事实不应被忽视。然而,禁令宽松、事务失控的原因在于刑罚和赏赐的失当。治理民众不依靠法律,反而认为这是善政,这实际上等于没有法律。

因此,治理混乱的关键在于明确刑罚和赏赐的界限。治理国家的人都有法律,但有的国家能够存续,有的则灭亡;灭亡的国家,其刑罚和赏赐的界限不明确。治理国家的人,刑罚和赏赐必须明确区分:有的以差异为区分,但这不能称为真正的区分;真正的区分在于君主的明察。因此,民众会重视法律并畏惧禁令,愿意不触犯法律,也不敢奢望赏赐。所以说,不需要刑罚和赏赐,民众也会自觉遵守法律。

因此,治理得最好的国家,善于以制止奸邪为要务。为什么呢?因为法律符合人情,关乎治理。那么,如何去除微小的奸邪呢?关键在于让人们相互监督。如何让人们相互监督呢?答案是通过邻里连坐制度。禁令如果与自己有关,人们就会害怕被牵连,不敢相互窥探。有奸邪之心的人不会忘记自己的行为,因为窥探的人很多。这样一来,人们会谨慎自己的行为,同时窥探他人,揭露奸邪的秘密。告发奸邪的人可以免罪受赏,而失职者则会被诛杀并牵连受刑。这样一来,奸邪之事就会被揭露。奸邪之事不容忽视,私人告发和连坐制度使得奸邪无处藏身。

法律治理的最高境界是依靠规则而不是个人。因此,有术治的国家,不需要依赖声誉,国家自然能够治理好,这是因为依靠规则。而亡国则是因为军队在其境内横行,无法控制,这是因为依靠个人而没有规则。自我攻击的是人,攻击他人的是规则。因此,有术治的国家,放弃言辞,依靠法律。

凡是那些看似遵循约定却实际上过分的刑罚,虽然表面上难以察觉,但实际上会使得刑罚和赏赐变得混乱。所谓“循约难知”,指的是奸邪的功劳。臣子的过错难以察觉,是因为失去了根本。遵循道理却看不到虚假的功劳,揣度人情却忽视了奸邪的根源,那么这两者怎么可能不出现失误呢?因此,虚假之士在国内立名,而游说者则在外宣扬虚假的道理,导致愚昧、怯懦、勇敢、智慧相互关联,虚假的道理被世俗所接受。因此,法律不被使用,刑罚也不加于犯罪者。这样一来,刑罚和赏赐怎么可能不混乱?事实有所依据,但道理失去了衡量标准,衡量标准的失误,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,而是因为法律被智慧所取代。放弃法律而依靠智慧,那么执行事务的人怎么可能专注于自己的职责?职责与事务不相符,法律怎么可能不失其效,刑罚怎么可能不繁琐?因此,赏罚混乱,国家治理出现偏差,原因在于刑罚和赏赐的界限不明确。

解释:

这段文字出自《韩非子》的《制分》篇,主要阐述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,尤其是刑罚和赏赐的明确区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、防止奸邪行为的关键作用。

  1. 法律严明的重要性:韩非子认为,君主之所以能够广受尊重,是因为法律严明,能够令行禁止。法律必须严明且符合人情,否则会导致国家混乱。

  2. 刑罚与赏赐的明确区分: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明确刑罚和赏赐的界限。如果刑罚和赏赐不明确,国家就会陷入混乱,甚至灭亡。民众会重视法律并畏惧禁令,自觉遵守法律。

  3. 邻里连坐制度:韩非子提出通过邻里连坐制度来让人们相互监督,揭露奸邪行为。告发奸邪的人可以免罪受赏,失职者则会被诛杀并牵连受刑。这种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奸邪行为的发生。

  4. 依靠规则而非个人:法律治理的最高境界是依靠规则而不是个人。有术治的国家依靠规则,能够自然治理好;而亡国则是因为依靠个人而没有规则。

  5. 法律与智慧的平衡:韩非子强调法律的重要性,认为放弃法律而依靠智慧会导致职责与事务不相符,法律失去效力,刑罚变得繁琐,最终导致赏罚混乱,国家治理出现偏差。

总的来说,韩非子在这段文字中强调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地位,尤其是刑罚和赏赐的明确区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、防止奸邪行为的关键作用。他主张依靠规则而非个人,通过邻里连坐制度等手段来确保法律的执行,从而达到国家治理的最佳效果。